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6日
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6】5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等相关规定,经过组织专家对我省原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新农合药物目录进行比对分析与合并、并征求各市及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对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2016年版《药品目录》是以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连续稳定为原则,对《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进行整合。《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乙类药品中指定按甲类支付的药品,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按甲类药品执行。
五、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不分甲乙类)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中标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此类复合药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定。
七、对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其支付比例按乙类药品管理。
八、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认真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药品通用名等规范处方使用的规定,广泛使用西药通用名称、中成药正式用名。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九、各地要深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在总额控制基础上,推广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复合式付费方式,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合理支出。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十、各地要加强医保用药服务监督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要充分利用医保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医保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十一、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调整支付范围;要认真对照《药品目录》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目录》内特定制剂等归类药品规范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过渡期结束后,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同时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
十二、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可以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原《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十三、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为过渡性政策,待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出台后,我省将按照人社部要求重新调整和规范。
十四、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药品目录》在实施过程中,依据药品使用情况,遵循基金安全运行和合理用药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出现的特殊情况可做必要的调整。
十五、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与业务培训,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