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5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7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93号)精神,现就我市2015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相关数据

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为“社平工资”)为46239元。全省月社平工资为3853.25元,月社平工资的60%2311.95元,月社平工资的300%11559.75元。

二、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按现参保人员上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今年新参保职工可按最近月份的工资上报)。从20157月份开始按新上报的工资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核定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311.95元的,以2311.95元作为缴费工资,高于11559.75元的,以11559.75元作为缴费工资;今年新参保的职工,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工资。

三、待遇计发

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