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
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社险[2011]23号)和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4]10号)要求,结合我市经办工作实际,现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及待遇调整工作安排如下:
一、 关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一)参保单位于2014年 4月30日前,将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填写、经参保单位确认后的《石家庄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附件1),报送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县(市)区工伤科)。超过时限,将从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附件1)可自行从石家庄市企业工伤待遇支付业务用表公共邮箱sjzqygs2010@163.com(密qygs2010)下载。
(二)对资格认证过程中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对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
(三)各县(市)区社保局在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中,要与参保单位采取现场或上门认证等方式以确保资格认证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各县(市)区社保局、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伤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组织,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4]10号)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
(三)经办程序
1、参保单位于2014年2月底前到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领取《石家庄市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核对表》(附件2、附件3)、《石家庄市2013年度工伤(亡)职工待遇调整审批表》(附件4、附件5)。(参保单位可自sjzqygs2010@163.com邮箱下载附表3、4,密码为 qygs2010;各县(市)区可自2008邮箱下载)。
2、参保单位将待遇调整信息数据核对无误后,填写待遇调整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县(市)区工伤科)。
三、要求
(一)这次调整待遇要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相结合同步进行。对参保单位申报资格认证存在问题的人员,暂缓调整待遇。
(二)对于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要先在工伤保险费征缴部门(岗位)办理清欠手续,而后方可办理待遇调整事宜。
(三)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和待遇调整、发放等工作。
(四)资格认证、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将《石家庄市2013年度工伤职工调待汇总表》(附件6)及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认证和待遇调整工作总结于2014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局工伤待遇审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