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对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各参保单位:

为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数据整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306号)要求,确保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顺利上线,按照市人社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工伤保险业务数据实际,现将各参保单位核对本单位部分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信息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个人信息核对项目和时间安排

参保单位应在20131126日前完成参保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核对、补充和修改。

参保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参保职工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如有曾用名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然后,在采集模板中直接把正确的数据录入到相应的栏目中。

参保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错误的,暂不修改。

二、具体操作方法:

1、参保单位先到工伤保险申报处拷贝本单位需要核对的《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信息核对表》。

2、参保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相关资料,按采集模板的使用要求,在采集模板中直接录入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数据,核对无误后,打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信息修改报告表》。

3、参保单位携带盖有单位公章的《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信息修改报告表》和电子版,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上报工伤保险申报处。

三、要求

1、职工的个人信息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认真填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信息修改报告表》,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2、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确保核对个人信息工作按时完成。

工伤保险申报处联系人:张永光

联系电话:0311-8862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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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