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6日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顺利实现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衔接,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冀政〔2014〕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问题
1、在老农保基金清理核算期间,暂缓为老农保参保人办理退保手续。
2、当年办理老农保参保手续、缴纳保险费时,有集体缴费没有明确到老农保参保人个人的,原则上必须将缴费金额明确到老农保参保人个人。
3、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录用为公务员或享受其他国家有明确规定退休待遇的老农保参保人,参照22号文件中老农保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老农保参保人没有参加任何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原则上按22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退保手续。若本人确不愿退保,可在其自愿的前提下为其建立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办理参加城乡居保手续并按照城乡居保相关政策执行。
5、已享受老农保待遇,但制度衔接基准日时尚未年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按照其老农保待遇标准一次性补发至60周岁,补发资金优先从其个人账户支付,余额并入城乡居保账户。个人账户不足时,从老农保基金支付。参保人按城乡居保规定逐年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时按照月养老金总额=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老农保月领取额+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包括老农保并入部分)/139计发。
二、有关经办问题
(一)关于老农保参保人的资格认定
老农保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主要以经办机构台账、财务凭证、缴费手册和缴费收据为准。老农保参保人员在进行资格认定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缴费手册、缴费收据等材料,由经办机构填写《 县(市)区老农保认定审核表》(见附件1)。
参保人所提供材料与资料不一致的,按如下办法办理:
1、县级经办机构有老农保参保人员统计台账的,本人也有参保手册或缴费收据的,但是没有身份证的,需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认定为老农保参保人员。
2、县级经办机构有老农保参保人员统计台账的,本人没有参保手册或缴费收据的,应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县级经办机构从业务台账中核对该人的缴费记录,认定为老农保参保人员。
3、县级经办机构业务台账与老农保参保人员记录不一致的,本人提供缴费收据及金额证明材料,县级经办机构进行核实,核实材料真实的,以参保人提供的缴费证明材料为准,认定为老农保参保人员。
4、县级经办机构没有老农保参保人员统计台账的,但本人能提供缴费手册、缴费收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的材料是真实的,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县级经办机构履行有关核实手续后,认定为老农保参保人。
(二)关于老农保参保人缴费时间、金额的认定
1、县级经办机构有老农保参保人员统计台账的,财务凭证与参保人缴费手册中填写的时间、金额进行核对,双方记录一致的,按规定核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2、县级经办机构有老农保参保人员统计台账的,本人没有参保手册或缴费收据的,应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县级经办机构从业务台账中核对该参保人的缴费记录,按业务台账核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3、县级经办机构业务台账与老农保参保人员记录不一致的,本人提供缴费手册、缴费收据证明材料,县级经办机构进行核实,核实材料是真实的,以参保人提供的缴费证明材料为准,核定个人账户储存额。
4、县级经办机构没有老农保参保人员统计台账的,但本人能提供缴费手册、缴费收据或其他能证明缴费及金额材料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材料是真实的,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县级经办机构履行有关核实手续后按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核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否则不能核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基金清理核算结束后,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安排,在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对老农保参保人员资格、缴费时间、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三、其他相关问题
1、老农保参保人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58号)执行,退保利率按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计息。(《老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历年计息利率明细表》见附件2)。
2、全省统一开发制度衔接信息系统模块,省级集中部署,市县免费使用。数据整理录入费用由各市县自筹解决。
3、各级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培训、宣传等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级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与经办要点,抓好22号文件及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县(市)区老农保认定审核表》
2、《老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历年计息利率明细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3日
附件1:
县(市)区老农保认定审核表
乡镇(街道办) 村(居) 单位:元
基本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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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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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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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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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折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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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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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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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
缴费年月 |
缴费金额 |
缴费年月 |
缴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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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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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正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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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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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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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兵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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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国(境)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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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属16周岁以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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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已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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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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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并入城乡居保 |
同意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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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要求退保,一次性结清老农保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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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本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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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社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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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办)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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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经办机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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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表备注:
1、此表一式叁份,县级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办)、参保人各留存一份。
2、为保障参保人权益,请认真核对表中信息、填写相关内容。
3、参保人不在家的,征得参保人同意后,可由亲属代为签字确认。
4、请在目前状况栏根据参保人对应情况选“√”。
5、参保人对表中记录缴费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村(居)协办员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经重新核实无误后再签字确认。
6、参保人对表中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信息有异议的,在缴费情况待核实金额栏内填写本人认为正确的缴费金额,确认信息栏暂不签字,通过村(居)协办员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重新核实信息。
7、正在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参保人,本人是否愿意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民保,请在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参保人意愿栏进行选择。如参保人不做选择,经办机构将按照同意转入城乡居民保办理。
附件2:
老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历年计息利率明细表
时 间 |
利 率 |
时 间 |
利 率 |
1991年 |
8.80% |
2005年 |
2.50% |
1992年 |
8.80% |
2006年 |
2.50% |
1993年 |
8.80% |
2007年 |
2.50% |
1994年 |
12% |
2008年1-9月 |
4.14% |
1995年 |
12% |
2008年10月 |
3.87% |
1996年 |
12% |
2008年11月 |
3.60% |
1997年1-6月 |
12% |
2008年12月 |
2.52% |
1997年7-12月 |
8.80% |
2009年1月-2010年10月 |
2.25% |
1998年1-6月 |
6.80% |
2010年11-12月 |
2.50% |
1998年7-12月 |
5% |
2011年1月 |
2.75% |
1999年1-6月 |
5% |
2011年2-3月 |
3% |
1999年7-12月 |
2.50% |
2011年4-6月 |
3.25% |
2000年 |
2.50% |
2011年7月-2012年5月 |
3.50% |
2001年 |
2.50% |
2012年6月 |
3.25% |
2002年 |
2.50% |
2012年7月-2013年12月 |
3% |
2003年 |
2.50% |
2013年1月至今 |
3% |
2004年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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