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3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方式可采取按月、季、半年、年度进行缴费,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的缴费,不能跨年度缴纳。在省厅未公布全省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省厅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按规定标准予以补齐;也可自愿选择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一并缴纳。
二、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在省厅未公布全省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基本养老金计发时间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下月起计发。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后按月进行预发,待省厅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按照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予以补发;对自愿选择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一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本人及时按照规定标准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再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予以补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72号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均衡社会低收入人员的缴费负担,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指数计算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三、 执行时间和缴费办法
调整缴费基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
四、 工作要求
调整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重大调整,涉及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把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作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遏制断保、促进续保的新契机。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缴费基数变更后缴费基数的核定和应用软件的调整,做好工作转变和工作思路转变。各地要从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大宣传,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